原招標公告第3.2.2業績要求:投標人自2015年1月1日以來(以簽訂合同時間為準),具有不少于2份向燃煤發
電機組供應儀器儀表或控制設備的合同業績,且供貨和使用無不良記錄。請提供合同復印件,包含合同封面、合同簽字簽章頁、供貨范圍表、供貨數量,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;變更為“3.2.2業績要求:投標人自2015年1月1日以來(以簽訂合同時間為準),具有不少于1項空氣
壓縮機部件及設備的合同業績,且供貨和使用無不良記錄。請提供合同復印件,包含合同封面、合同簽字簽章頁、供貨范圍表、供貨數量,否則按無效業績處理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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